雙方的權利及法律責任

根據《僱傭條例》外傭僱主如非法扣減僱員工資,(例如將部份工資轉交予職業介紹所或其他第三者,作為外傭償還拖欠該介紹所或人士的債務之用),亦屬違法,最高可被罰款10萬元及監禁1年。外傭與介紹所或第三者的借貸及償還安排,應由他們自行處理,僱主不應牽涉其中。

是 否 有 「 平 價 」 之 外 傭 ?

沒 有 ,  根 據 政 府 的 政 策 , 本 地 僱 主 聘 用 外 傭 , 必 須 根據政府所規定的最低工資 。 為 配 合 這 項 政 策 , 入境 事 務 處 處 長 不 會 批 准 標準僱傭合約( I D 4 0 7 F ) 訂 明 工 資 低 於 最 低 許可 工 資 的 外 傭 入 境 。 僱 主 簽 署 訂 明 工 資 為 最 低 許 可 工 資 或 以 上 金 額 的 合 約 後 , 不 得 其 後 與 外傭 協 議 , 向 他 / 她 支 付 比 最 低 許 可 工 資 更 低 的 工 資 。 根 據 《 僱 傭 條 例 》 ( 第 5 7 章 ) , 如 僱 主 向 外 傭 低 付 工 資 而 一 經 定 罪 , 最 高 刑 罰 為 罰 款 3 5 0 , 0 0 0 元 和 入 獄 三 年 。 此 外 , 僱 主 同 時 亦 犯 了 向 入境 事 務 主 任 作 虛 假 申 述 和 串 謀 詐 騙 等 嚴 重 罪 行 。 根 據 《 入 境 條 例 》 ( 第 1 1 5 章 ) , 任 何 人 作 虛 假 申 述 而 一 經 定 罪 , 最 高 刑 罰 為 罰 款 1 5 0 , 0 0 0 元 和 入 獄 1 4 年 。 任 何 人 干 犯 串 謀 行 騙 罪 行而 一 經 定 罪 ( 根 據 普 通 法 和 《 刑 事 罪 行 條 例 》 罰 則 ) , 可 判 處 入 獄 1 4 年。

 

此 外 , 差 不 多 所 有 外 傭 均 知 道 自 己 應 收 取 的 工 資 , 當 僱 主 與 女 傭 關 係 破 裂 時 , 女 傭 絕 對 可 以 向 有 關 部 門 投 訴 。 而 入 境 處 亦 會 聯 同 勞 工 處 , 帶 同 翻 繹 員 直 接 到 僱 主 的 住 所 作 特 擊 調 查 。 此 類 不 法 行 為 往 往 無 所 遁 形 , 兼 且 女 傭 質 素 亦 沒 有 保 證 。

我 擁 有 兩 個 居 所 並 一 直 交 替 地 居 住 。 我 可 否 在 標 準 合 約 內 填 寫 兩個 地 址 ?

不 可 以 。標準僱傭合約  I D 4 0 7 F ) 第 3 條 列 明 , 外 傭 須 於 合 約 內 訂 明 的 僱 主 住 址 工 作 和 居 住 , 合 約 第 4 ( a ) 條 並 列 明 , 外 傭 只 可 執 行 合 約 附 錄 “ 住宿及家務安排 ” 所載 的 家 務 。 僱 主 住 址 是 指 在 一 個 地 點 的 單 一 居 所 , 因 此 僱 主 不 可 在 合 約 內 填 寫 其 他 住 址 。

外 傭 能 否 拒 絕 僱 主 要 保 存 其 護 照 的 要 求 ?

根 據 法 例 , 香 港 僱 主 是 沒 有 權 強 迫 外 傭 將 護 照 交 出 , 代 為 保 存 。 當 然 , 在 僱 主 的 立 場 可 能 覺 得 持 有 外 傭 的 護 照 會 較 為 安 心 , 以 防 外 傭 對 僱 主 不 誠 實 , 或 向 外 借 貸 。 但 其 實 外 傭 仍 可 向 警 署 報 失 護 照 , 然 後 再 向 所 屬 駐 港 領 事 館 申 請 新 護 照 , 這 樣 僱 主 所 做 的 便 徒 勞 無 功 , 並 可 能 造 成 僱 傭 關 係 不 和 。 不 過 , 如 果 是 經 外 傭 同 意 及 有 需 要 的 委 托 則 例 外 。

若 外 傭 借 貸 或 為 其 友 充 當 貸款 擔 保 人 , 引 致 不 良 分 子 上 門 追 討 債 項 , 僱 主 是 否 可 報 警 求 助 ?

僱 主 當 然 可 以 報 警 求 助 , 因 為 不 是 他 個 人 向 外 借 貸 或 充 當 擔 保 人 。 僱 主 亦 應 立 刻 報 警以 阻 嚇 不 良 分 子 的 恐 嚇 手 段 。 同 時 , 僱 主 應 向 外 傭 了 解 借 貸 的 原 因 , 剩 餘 欠 款 的 數 目 , 再 衡 量 一 下 外 傭 能 否 如 期 還 款 。

若 所 欠 款 項 不 多 , 外 傭 平 日 工 作 表 現 不 俗 , 性 情 亦 溫 純 , 僱 主 可 以 繼 續 聘 用 。 惟 僱 主 需 要 敦 促 外 傭 如 期 還 款 , 並 應 勸 喻 外 傭 日 後 切 勿 再 犯 。 若 僱 主 不 能 接 受 外 傭 借 貸 的 行 為 , 可 循 正 常 途 徑 解 僱 外 傭 。

若 發 現 外 傭 於 假 日 替 他 人 工 作 , 僱 主 應 採 取 甚 麼 行 動 ?

假 如 你 的 外 傭為 任 何 其 他 人 士 從 事 未 經 許 可 的 工 作 , 即 違 反 了 對 其 施 加 的 逗 留 條 件 , 可 能 遭 受 檢 控 和 被 遣送 離 境 , 而 入 境 處 亦 會 嚴 格 審 核 他 / 她 日 後 的 工 作 申 請 。 任 何 人 士 如 協 助 和 教 唆 外 傭 違 反 逗留 條 件 , 可 能 會 遭 受 檢 控

外 傭 可 否 與 朋 友 合 夥 在 外 租 住 單 位 ?

不 可 以 。 根 據 標 準 僱 傭 合 約( I D 4 0 7 F ) 第 3 條 , 外 傭 必 須 在 僱 主 的 住 址 工 作 及 居 住 。 僱 主 須 按 照 僱 傭 合 約  內 訂 明 的 標 準 , 為 外 傭 提 供 免 費 住 宿 。 ( 在 二 零 零 三 年 四 月 一 日 前 獲 入 境 事 務 處 處 長 批 准 讓 傭 工 在 外 住 宿 的 僱 主 , 只 要 繼 續僱 用 傭 工 , 且 未 曾 中 斷 超 過 六 個 月 , 便 可 繼 續 讓 傭 工在 外 住 宿 。 )

香 港 僱 傭 條 例 有 否 就 每 個 家 庭 可 以 聘 用 海 外 傭 工 的 最 高 人 數 予 以 限 制 或 指 引 ?

目 前 沒 有 法 例 限 制 僱 主 最 多 可 以 聘 用 多 少 個 外 傭 作 家 務 助 理 。 然 而 , 根 據 本 港 法 例 , 只 有 年 薪 達 港 幣 $180,000 或 以 上 的 家 庭 才 有 資 格 聘 請 外 傭 。 而 每 多 聘 一 名 外 傭 , 僱 主 需 向 入 境 處 提 供 多 一 倍 的 人 息 證 明 。 換 言 之 , 只 有 入 息 富 裕 的 人 才 有 條 件 多 聘 一 名 外 傭 。 另 外 , 若 僱 主 需 聘 用 超 過 一 名 外 傭 , 他 必 須 致 函 往 入 境 處 解 釋 原 因 並 清 楚 界 定 其 生 活 需 要 ; 例 如 住 宅 面 積 太 大 , 或 家 庭 人 口 眾 多 而 需 要 聘 用 二 至 三 名 外 傭 。 最 後 , 入 境 處 還 會 考 慮 僱 主 能 否 為 外 傭 提 供 足 夠 的 住 宿 空 間 。

若 外 傭 於 工 作 期 間 , 因 疏 忽 導 致 意 外 ( 如 高 空 擲 物 ) , 僱 主 是 否 需 要 負 上 法 律 責 任 ?

以 高 空 擲 物 為 例 , 法 律 界 人 士 表 示 僱 主 是 否 要 負 責 就 要 視 乎 路 人 的 傷 勢 而 定 。 若 路 人 只 受 了 輕 傷 或 只 被 嚇 了 一 跳 , 路 人 可 以 報 警 逮 捕 外 傭 。 若 外 僱 一 經 定 罪 便 會 被 判 罰 款 , 這 便 觸 犯 了 刑 事 罪 。

若 路 人 的 傷 勢 嚴 重 , 比 方 說 需 要 入 醫 院 治 療 , 路 人 出 院 後 可 循 民 事 訴 訟 向 僱 主 索 償 。 五 萬 元 以 下 者 在 小 額 錢 債 審 裁 署 進 行 , 需 時 三 至 四 個 月 , 五 萬 至 六 十 萬 元 者 則 在 地 方 法 院 進 行 索 償 手 續 , 需 時 由 半 年 至 一 年 不 等 , 而 六 十 萬 元 以 上 則 要 在 高 等 法 院 進 行 , 需 時 二 至 三 年 。 當 然 , 僱 主 亦 可 循 法 律 途 徑 向 其 外 傭 追 討 賠 償 。

但 為 免 以 上 情 況 出 現 , 僱 主 平 時 發 現 外 傭 有 亂 拋 垃 圾 的 壞 習 慣 , 便 應 加 以 提 醒 。

是 不 是 一 定 要 在 月 尾 發 薪 給 外 傭 ? 可 否 另 議 其 他 日 期 ? 法 律 上 有 沒 有 規 定 要 以 何 種 形 式 出 糧 ( 如 支 票 , 現 金 , 自 動 轉 帳 等 ) ? 遲 了 發 薪 給 外 傭 是 否 違 法 ?

你最好以支票或自動轉帳方式支付工資給傭工。不過,你必須得到傭工的同意才可以用上述方式支付工資。否則,你須以現金支付工資。

你應該保留支付工資的記錄,例如有關的銀行結算單。你亦應準備工資及膳食津貼的收據,並要求傭工簽署確認已收到款項。
僱主每月最少須支付一次工資給傭工。傭工的工資在工資期最後一天完結時到期支付。你應盡早向傭工支付工資,但無論如何不可遲於工資期完結後7天支付有關的工資。
如果你想更改工資期及發薪的日子,應先通知傭工,並清付所有尚欠的工資。

例如,傭工在3月1日開始工作。如你想把工資期改為每月的16號起計,便應在3月15日後的7天內,支付傭工在這日之前已賺取的15天工資(即1號至15號期間的工資),然後在4月的新發薪日發薪。

僱主如果未能在工資期屆滿後的7天內支付工資:

他須就欠薪支付利息給傭工;以及
可被檢控,一經定罪,最高可被罰款35萬元及監禁3年。
傭工如果在工資到期支付後的1個月內仍未獲發工資,可當其僱傭合約已被僱主在不給予通知的情況下終止。在這情況下,僱主須向傭工支付解僱代通知金及其他終止僱傭合約的款項。

如傭工損壞僱主的物品,僱主可否扣除工資作為賠償?僱主還可從傭工的工資中扣減那些款項?

如因傭工犯錯或疏忽而引致僱主的物品或財物受到損壞或遺失,僱主可按值扣除工資作賠償,但每次以300元為限。此外,在這些情況下扣除的工資總額,亦不得超過傭工在該工資期所得工資的四分之一。
􀂜 在下列情況下,僱主亦可扣減傭工的工資:

傭工缺勤,但只能扣除實際缺勤時間的工資;

僱主預支或多付給傭工的工資,可按數扣除,但不得超過傭工在該工資期所得工資的四分之一;
僱主借給傭工的款項,但必須獲得傭工的書面同意;以及僱主根據任何法例的規定或獲法例授權,可扣除傭工的工資。


除非得到勞工處處長的書面批准,否則各項扣除的工資總額,除缺勤而扣除的數額外,不得超過傭工在該工資期所得工資的一半。

 

僱 主 因 移 民 而 讓 自 己 的 外 傭 轉 替 親 人 或 朋 友 工 作 是 否 合 法 ? 應 辦 理 何 種 手 續 ?

僱 主 若 以 移 民 為 理 由 , 叫 外 傭 轉 替 他人 服 務 是合 法 的 。 但 仍 需 經 由 入 境 事 務 處 審 批 辦 理 一 切 轉 約 手 續 , 其 中 包 括 到 入 境 處 申 請 及 所 屬 領 事 館 公 證 合 約 的手 續 。 另 外 , 由 於 每 個 家 庭 的 結 構 也 不 盡 相 同 , 外 傭 可 能 跟 原 有 僱 主 合 得 來 , 但 未 必 能 與 其 他 人 或 朋 友 融 洽 相 處 。 外 傭 是 有 權 選 擇 是 否 與 其 他 人 簽 署 另 一 份 僱 傭 合 約 。

若 外 傭 一 走 了 之 , 僱 主 可 向 那 個 機 構 追 究 責 任 及 賠 償 ?

一 般 來 說 , 外 僱 在 港 所 賺 的 人 工 是 他 們 原 居 地 的 五 至 十 倍 。 因 此 , 外 傭 沒 有 必 要 「 一 走 了 之 」 , 僱 主 亦 不 必 過 於 擔 心 。 除 非 外 傭 欠 下 財 務 公 司 巨 款 , 又 或 有 其 他 不 可 告 人 的 原 因 , 否 則 他 是 不 會 輕 易 一 走 了 之 。

若 外 傭 一 走 了 之 , 而 僱 主 發 現 有 金 錢 的 損 失 , 可 向 警 方 報 案 。 另 外 , 僱 主 又 應 通 知 入 境 處 及 領 事 館 , 有 關 外 傭 可 能 會 被 列 入 黑 名 單 內 , 從 此 不 能 再 到 香 港 工 作 。 至 於 因 外 傭 離 開 而 導 致 僱 主 的 損 失, 則 較 難 追 討 。

若 外 傭 於 受 聘 期 間 結 婚 或 懷 孕 , 僱 主 應 怎 樣 處 理 ?

基 本 上 , 外 僱 應 享 有 自 己 的 私 人 生 活 。 因 此 , 外 僱 於 受 聘 期 間 可 以 結 婚 或 懷 孕 。 假 如 要 結 婚 , 外 傭 需 要 事 先 通 知 僱 主 支 取 假 期 。 若 外 傭 在 受 聘 期 間 懷 孕 , 亦 同 樣 受 到 香 港 勞 工 法 例 保 障 。 若 僱 主 覺 得 外 傭 在 懷 孕 期 間 不 適 宜 為 自 己 工 作 , 應 與 外 傭 協 商 , 作 出 妥 善 的 安 排 。 僱 主 若 以 外 傭 懷 孕 為 理 由 解 僱 外 傭 而 不 作 補 償 , 是 觸 犯 了 香 港 法 例 的 。

若 僱 主 移 民 外 國 , 可 否 帶 同 在 港 外 傭 到 移 民 目 的 地 ? 手 續 及
費 用 如 何 ?

假 如 僱 主 移 民 外 國 , 他 可 以 帶 外 傭 一 併 前 往 。 首 先 他 需 要 向 目 的 地 的 領 事 館 查 詢 有 關 手 續 和 費 用 , 因 為 每 個 國 家 的 外 傭 政 策 亦 有 所 不 同 。 若 外 傭 只 停 留 在 該 國 三 個 月 , 僱 主 可 以 先 行 替 他 申 請 旅 遊 簽 證 , 在 抵 達 目 的 地 再 在 當 地 移 民 局 , 替 外 傭 申 辦 工 作 簽 證 。

有 沒 有 兼 職 外 籍 家 庭 傭 工 ?

沒 有 。 根 據 現 行 入 境 條 例 , 所 有 外 籍 家 庭 傭 工 , 不 論 菲 傭 、 泰 傭 或 印 傭 均 只 限 於 服 務 合 約 上 所 指 定 的 僱 主 。 任 何 其 他 形 式 的 兼 職 , 不 論 時 間 長 短 , 是 否 已 取 得 僱 主 同 意 , 均 違 反 了 入 境 處 居 住 條 例 規 定 , 任 何 人 士 如 聘 用 外 傭 作 兼 職 家 務 工 作 , 亦 屬 違 法 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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